为进一步加强济宁市第一中学任城校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顺利发展,稳步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教育法》《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领导下,各项财务收支均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审批权限实行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口分管校长和校长三级审批制度。
第三条各项财务支出应本着先申请后花钱的原则,先履行财务支付审批程序,再按审批权限签字报销。
第四条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年初根据区财政局、教体局的预算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编制收支预算,按照预算内容,细化项目,分类核算,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预算须经校长办公会(党支扩大会议、校委会)讨论审定,报区教体局批准后执行。严格按预算项目和收入进度合理安排支出,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严禁挪用、乱支,严禁透支,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五条要加强对专款的使用和管理。对局下拨的和部门预算所确定的各项专款,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彻底杜绝乱收费。学校的所有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室统筹安排,其他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向学生收费。学校财务室每学期初及时安排收费银行或者通过网络收取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各种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不为其他部门向学生代收费。
第七条我校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属于财政性教育经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预算外收入,包括房屋场地租金、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社会捐资助学款等,一律交本校财务部门入账,不得隐瞒或截流,不得设置小金库或帐外帐。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全部及时解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或私人保管。
第八条学校的代收费项目,如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应上缴国库集中支付往来户,应按照项目设明细入账登记,及时结算。
第九条学校物资劳务等采购项目及日常维修项目,在年初预算时由各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出预算,经审核确定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需要走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对于突发性及应急性支出,必须在全年经费预算范围内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物资、劳务申请单或维修申请单,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学校建设项目及重大经济开支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或教代会通过。具体流程如下:
4.将签字同意后的申请单送财务室,走区教体局预算内控系统审批流程生成预算使用申请单。
5.采购项目原则上统一在预算一体化平台执行政府采购;如确实需要部门自行采购的,须在申请单中作出说明,逐级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采购。
6.如果工作需要急迫,在分管校长同意签字后可以先行采购,待报销时统一找校长签字。
二、凡10000元以上(含5000元)50000元以下物资、劳务等采购项目及维修项目
4.将签字同意后的申请单及会议纪要送财务室,走区教体局预算内控系统审批流程生成预算使用申请单。
5.采购项目原则上统一在预算一体化平台执行政府采购;如确实需要部门自行采购的,须在申请单中作出说明,逐级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采购。
三、凡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限额标准(按相关文件标准执行(高中限额100000元,超限额单位须写重要事项报告报区教体局))以下物资采购
3.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或教代会通过,校长同意签字,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4.将签字同意后的申请单及会议纪要送财务室,走区教体局预算内控系统审批流程生成预算使用申请单。
5.按规定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按程序进行采购并进行公示。
6.50000元至限额标准以下,单位自行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到区教体局基建服务中心报备。备案时,提供资料如下:(1)备案表(一式五份)。 (2)资金证明(学校预算支出表,加盖单位公章)。(3)施工单位营业执照(体现年检的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现有效期的部分)、资质证书副本(体现有效期的部分)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公章。备案表填写说明如下:(1)表格中预算额与资金证明相符。(2)表格中计划开工时间需在备案时间之后。(3)一个资金证明对应一次备案。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的采购维修等项目到区教体局法规科进行合同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如下资料:(1)合同审查备案表;(2)合同草案;(3)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4)专家论证意见;(5)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意见;(6)合同涉及的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等资料;(7)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财政相关文件规定)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条各级领导在各自所分管工作范围内,各负其责,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1.经办部门购回物品或劳务取得原始合法发票后,由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字证明,报销时将其连同购物申请单及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财务室初审。
2.财务部门对拟进行签字的单据分类整理,报销人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粘贴并填写“费用报销凭证”,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签字。
第十一条学校报销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报销制度及流程》,其他报销应注意事项如下:
1.购买物品或劳务等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发票上购买方名称、所购物品或劳务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项目应开具完备,不得漏开。一张发票填不下所购商品明细的,可附开票系统出具的明细表,并由出票单位在明细表上盖章。用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时附消费小票。
2.学校教职工出差,同等条件下,必须从公务机票网上购买机票。国内出行,购票人可购买上述规定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3.教职工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相关费用需要报销的,财务室依据出差审批表(事前审批)、出差及培训文件、车票、住宿发票及住宿清单严格依据《任城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手续。
5.学校采用比价方式采购物资或劳务时,投标单位须为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能合法提供本次采购产品及相应服务,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在三家及以上方可组织比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学校比价小组遵循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满后各相关投标单位均无异议,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6.学校聘请专家给师生授课,须由承办部门和外聘专家签订授课协议,确定授课内容、授课时间、培训范围、支付薪金等事项,报销时专家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应一并报销,且需附学校讲座通知、专家身份证复印件、专家职称证复印件。
7.校长因公外出期间,可将分管领导已经签字后的凭证放在财务室,由财务人员汇总后统一签字。
2.校长办公会(党总支扩大会议、校委会)研究通过计划书、预算书并经教代会通过。
4.由项目相关经办人员将会议纪要及申请单送财务室,走区教体局预算内控系统审批流程生成预算使用申请单。
工程类项目,区财政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限额标准(含)以上的登录“政府采购一体化交易管理系统(新系统)”,办理相关手续。限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但需结合相关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大型基建维修项目报销支出办法:进行大型工程类报销,需提供会议纪要、申请单、工程备案表、合同备案表、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发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签证单、审计单位中标通知书、审计报告等,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还需附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公务卡结算: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严格按区财政印发的《任城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
1.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费用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2.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设置总管理员,负责管理固定资产总账及全部固定资产明细账,不保管具体实物。设实物管理员(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负责分类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管理,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学校每年初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末再进行一次全面性检查,切实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坚决执行谁用谁管,公用分管,责任到人的财产管理原则,桌、凳等可移动的物品,谁拿出室外,由谁负责拿回,杜绝乱拖、乱换等不良现象。各分管理员必须做好所负责资产、设备等的管理和保养工作。各部门的公用设备,均为部门领用,个人保管,离校时归还。
第二十条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由有关人员会同技术人员作出技术鉴定,经确认无修复和使用价值后,由学校总管理员上报,总务主任签具意见,分管校长、校长签字批准后,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学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预算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项目收支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等主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区教育体育局和财政局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学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合规性;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条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且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心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