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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5 01:27:33

  几年前,在“中州惊天大血案”中,媒体曾讨激烈地论战过一个问题:警察张金柱酒后驾车撞死人后该不该被枪毙?

  1月5日晚,一辆车牌号为陕D11309的宇通客车行驶到312国道兴平店张段时,将一名行人撞倒。原本应该下车抢救伤员的司乘人员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开足马力,疾驶而去,将挂在汽车底盘下面的伤者一直拖到了距离事发地点45公里左右的西安。

  沐鸣

  2002年7月29日15时许,张伟饮酒后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行至郑州市委门前时,因其违章超车,执勤民警孔德惠令其停车接受检查。张伟停车后,孔德惠让其出示驾驶证件,张伟拒不接受检查,而是挥手把孔德惠的警帽打掉后,突然驾车欲逃。孔德惠手扒车窗令其停车,张伟置之不理,强行驾车将孔德惠拖拽50余米远。

  2002年8月12日中午,石家庄城管执法车拖着一名还有20多天就要生产的孕妇,竟驶出近百米。这名孕妇最终不省人事。

  2002年12月7日晚,河南周口市发生一起恶通肇事案,一司机驾驶一辆奥迪轿车将一名11岁的男孩撞倒后,不但不停车,反而拖挂着被撞者狂奔10多公里,将其活活拖死。

  2002年12月30日,咸阳市秦都区烟草稽查人员在312国道双照收费站附近执行公务时,涉嫌非法运输卷烟的一辆轿车非但不配合检查,反而将一名稽查人员拖行200多米。

  2003年1月6日晚8时许,成都市的三轮车夫秦某无意中往近在咫尺的二环路瞟了一眼,这一瞟可把秦师傅吓出了一身冷汗,一辆急速行驶的白色长安车下,竟然拖了一个大活人,只见他伸出一只手像要抓什么东西;

  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后发展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有明确规定和不同的刑罚追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对于在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法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量刑要比交通肇事罪重得多。

  从法的经济学视角来看,逃逸实际上是交通肇事者在权衡成本与收益情况下所作出的理性选择,即逃逸能够实现他损失的最小化。具体而言,这是因为:

  其一,肇事者逃逸既有可能也非常便利,因为肇事者控制了机动车辆,驾驶汽车可以迅速逃离现场。

  其二,根据我国《刑法》,肇事车撞死人只会被判轻刑,而在美国却要受到谋杀罪指控。这导致的后果是,一些中国司机在撞伤人后,不是去救助,反而延缓救助,因为死个人只要赔几万,最多加上一两年刑,但救助伤者却可能要花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那些没钱的司机当然愿意选择前者。而美国就相对较少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撞死人撞伤人对美国司机有着质的区别,撞死人他就可能要承担谋杀的罪名。所以,如何设计一个有效的、合乎人道的罪刑比例,对于防止交通肇事者的逃逸,对改善中国的整个法治现状,都是富有意义和挑战性的。

  三是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导致交通肇事者产生为避免麻烦而逃逸的想法,如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保险公司经常不能做到全额理赔。

  上述几个原因中,根本因素是,现行的涉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的赔偿与处罚比例有所不当,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达到威慑的力量和促使肇事者向善的力量。

  为使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者尽可能不逃逸,法律应该考虑建立一种有效激励与有效威慑并行的机制,诱导肇事者选择一种对社会损害最小的行为。我们的着眼点应放在制度建设上,强调司机的道德因素是解决不了现实问题的。